故意在超市购买过期食品,能够成功索赔吗?

如题所述

孙银山在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
故意购买问题食品的索赔请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吗?
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要求超市给予赔偿损失。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但是,如果说消费者就是以非法占有商家的钱财为目的,使用威胁、逼迫的方法强迫消费者交付赔偿金的话,那法院显然是不会支持这种索赔请求的;而且此时消费者的索赔行为其实就是敲诈勒索行为,而且如果勒索的数额较大,或者勒索次数较多的话,还会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经营过期食品的话,可以给予其以下处罚:
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处以罚款。如果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三、如果经营者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则吊销许可证。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发现过期食品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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