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规范和强化南宁市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确保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条例规定,特种行业主要包括: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拆解业、机动车专项维修业、开锁业、寄卖业、旧货交易业、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和置换业,以及其他根据法律列入治安管理的行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工商、商务、交通运输、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相关工作。治安管理应兼顾管理和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对于旅馆业、典当业和公章刻制业,经营者需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要求的布局设施、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等条件,并在营业执照办理前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包括申请书、证明材料、平面示意图、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公安机关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20日内批准并发给许可证件,否则给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于其他特种行业,如印刷业等,经营者需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资料等。若变更名称、地址等重要事项或歇业,需在15日内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扩展资料

《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经2010年9月21日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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