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过期的正常损失是否做进项税转出

如题所述

不能。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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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11

不能。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2
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过期商品也应视同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也应作进项税转出;
二、按照国税函(2009)88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及进项税额转出,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03-18
《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4个回答  2010-09-15
无法。 你这样是偷税

如因企业原因造成毁损,那么需要调整VAT与CIT;否则,可以简单做商品销售处理。

一、基本情况
B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26日,属A下属分公司,商业企业,财务健全且独立核算,库存核算方式为进价核算,注册资金人民币60.79万元,平均从业人员25人,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农副产品、钢材、水泥、农膜的销售,畜产品的购销。2000年7月6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至今,2004、2005年度主要经营啤酒大麦的购销,2005年增加兼营啤酒花收购后委托张掖某公司加工酒花颗粒150.06吨的销售业务。产品主要销售到北京、陕西、大连等地。

二、检查方法

某市稽查局已于2006年2月27日至3月5日,对该公司2004年01月0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缴纳情况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对该企业提供的申报纳税资料,帐本、凭证,及财务会计报表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其中重点检查了库存商品的购销,应交税金进、销项税核算,应收应付往来和各项收入的申报。

三、偷税手段

该企业2004年4月至11月期间,共收购啤酒大麦7140吨,收购金额10694857元,收购单价1.4978元/KG,而该企业在2004.12.31.04#记帐凭证,对报损库存啤酒大麦32.54吨,计算收购价为1.4738元/KG,计算转出进项税5517.23元,实际应转出进项税32540KG*1.4978元/KG*13%=48738.41*13%=6335.99元,少转出进项税6335.99元-5517.23元=818.76元。

四、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之规定,该企业少转进项税818.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818.76元,按规定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所偷增值税818.76元50%的罚款409.38元。

五、案例分析及征管建议

纳税情况分析:该企业是农产品啤酒大麦购销商业企业,季节性较强,收购期留抵进项税大,购销毛利低,均为负申报,年末均有留抵税,主要原因是购进时农产品全额抵扣13%,而销售时是除过税后在按13%计销项,政策原因致使每平价销售100元,进项税就会留抵1.5元,税负就会为负1.5%,经计算毛利率达到13%时,进销项税才相平,而该企业啤酒大麦2004年毛利率为12.44%,2005年毛利率为10.92%,均低于13%,虽然啤酒花加工颗粒销售毛利为14.08%,利润也不高,仅产生2656.31元增值税,但再加上抵扣运费进项税,还是造成留抵税。

由此,建议征管部门:

1、根据该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特点,经常下企业检查收购付款是否真实,督促其建立真实可信的库存收发明细帐,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损失部分准确计算分清原因及时做帐务处理。

2、要求对其发出货物运费单据与开票单据建立对查薄,及时监控货物发出后,及时按税法规定开票,记收入。

3、加强对企业领导、财务人员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财务会计知识的辅导,增强管理和经营能力,增加毛利,实现增值税。

4、加强征前对收购发票及运费抵扣凭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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