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行政主体这个概念并不陌生吧,行政主体,就是能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的,并且能够为自己所做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一个具有公共行政权力的组织。那么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这一术语,并不存在于现行的任何一个法律文本当中,但却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从对它的界定看,其包括如下构成要件:
1、享有并行使公共行政权力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以及一定组织通过其成员(自然人)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活动。必须在法律意义上给予这些活动以适当的分类、定性,才能决定适用不同的规则。以法律主体为参考对象,是其中的一种分类、定性方法。一般而言,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分别适用行政法规则和民法规则,他们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前者享有并行使公共行政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往往在权力者和权力行使对象之间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而且,由于行政组织亦有可能从事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设备,所以,以是否享有和行使公共行政权力作为标准,也可以界分作为民事主体的行政组织和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组织。
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凡属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从而能够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人,即具有权利能力。享有权利能力的首先是自然人。但是,法律也可以将权利能力赋予自然人的联合体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意味着行政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和地位。
科层制的行政组织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采取层级和网状的结构,从中央到地方、从机关到每个具体的机构、从首长到最低职位的公务员,层层完成行政管理的职务。层级和网状结构是由行政管理任务的庞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只有把这些管理任务具体分解为若干个简单的任务,由每一个公职人员担任其中一个小范围内的活动,并且按照上下级的服从关系以及同一层级的分工合作关系,逐级融合成大规模的复杂活动,行政管理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完成。
实践中,处于科层制中的每一个公务员、机构、机关都可能从外观表现上看从事着行政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主体概念的存在,就是旨在从这样的一个层级、网状结构中,剥离出那些具有独立、完全权利能力的组织,使其对外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地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