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承德市的一户被拆迁人,因不服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房拆裁字XXX号裁决书》的裁决;不服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承政复决字XXX号复议决定;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于8月28日依法向辖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房拆裁字XXX号裁决书》。为了避免在诉讼期间,我合法的私产房屋被强行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在向法院提交诉讼状的同时,又提交了一份《停止强制拆迁执行申请书》,郑重向法院提出:在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拆迁执行”的申请。法院已于9月2日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定于10月14日开庭审理。但法院至今未有对我郑重向该院提出的“在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拆迁执行”的申请”,作出明确负责的裁定,该院主管行政案件的院长口头答复我说:“因为是政府批准的强制拆迁,不是法院作出的强制拆迁,法院对政府批准的强制拆迁无权管;所以不能对我提出的“在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拆迁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只能给我口头答复,不能给我出文字答复。”为了严肃、认真地对待我郑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避免在诉讼期间,我合法的私产房屋被强行拆除,因而失去了我提起行政诉讼的实际意义,为此特郑重提出法律咨询:法院对我提出的“在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拆迁执行”的申请”不作裁定,我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