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
1、未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对到龄未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人大常委、政协委员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按规定补办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不符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立即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3、发现社保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保待遇的,社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