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房给娃,债权人还能执行房产吗

如题所述

离婚协议写房给娃,债权人还能执行房产吗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这种情况很常见。但假设还没去办理过户,此时,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因为债务申请执行该房产,是否会被法院支持;还是说,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不能执行?

法言法语就是:该子女对其父母这套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先公布答案:不行。也就是说,如果没过户,债权人仍然可以执行该房产。通过最高院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来看

案例回顾

文书编号: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蒋某某;被告:白某甲、白某乙。

蒋某某与白某乙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白某乙要返还蒋某某250000元。因白某乙没有履行判决,蒋某某向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白某乙名下的A房屋一套。白某甲是白某乙的女儿,在白某乙与其前妻(即白某甲的妈妈)离婚时约定:夫妻双方自购的夫妻共有房产归白某乙所有,待女儿成年后,转为女儿白某甲所有。约定把房子给女儿

说回执行案件:

原告蒋某某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被告白某乙名下A房屋时,白某甲已满18周岁,于是,白某甲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A屋的查封。

桃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房屋登记在白某乙名下,白某甲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基于A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中,《离婚协议》作出后,白某甲、白某乙前妻并未将房产办理至白某甲名下,对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而言,赠与关系并未成

立,白某甲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即使受赠人白某甲表示接受并已经实际占有A房屋,但《离婚协议》是白某乙、白某乙前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白某乙、白某乙前妻与白某甲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认定赠与有效(备注:这一点也很重要)。因此法院判决:准许继续执行白某乙所有的A屋。

分析

我们从法律视角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本案中,被告白某乙与白某乙前妻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在女儿白某甲成年后归白某甲所有,但只有依法过户后,才能完成房屋权属的转让。如果只是将产证交与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还需要强调的是

1、《离婚协议》是离婚的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已经发生变动。

2、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小结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如果约定好了给孩子的房产,则在孩子成年并满足条件后,应第一时间过户到孩子名下。如果还没有满足条件的,也建议在孩子成年后立即签署一个三方协议(孩父+孩母+孩子),以避免发生被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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