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37天一般提审几次

如题所述

看守所37天一般提审的次数需视情况而定:
1、案件的严重程度:严重的案件可能会定期进行提审,以确保案件进展顺利;
2、嫌疑人的配合程度:如果嫌疑人合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可能会加快提审的频率;
3、调查的进展:提审的频率还取决于调查的进展情况。如果有新的证据或信息出现,可能会加快提审的进度。
看守所的法律规定:
1、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2、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
1、正确执行刑罚;
2、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3、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4、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综上所述,提审的频率还取决于调查的进展情况。如果有新的证据或信息出现,可能会加快提审的进度。通常情况下,看守所的提审频率可以在每周一次或每两周一次。但请注意,这只是一般情况,具体的提审频率可能因案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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