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胜诉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谁来承担?

如题所述

1、诉讼费原则上是败诉方承担,但要看具体案件以及责任划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2、保全费由申请人负担。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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