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二次报销规定

民政局二次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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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31

民政局二次报销规定

新农合报销过后,你需要拿着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新农合报销三连单复印件(有的地方要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

上面加盖新农合公章到民政部门申请,审批后发放补助,如果你不进行申请,民政部门是不可能给你钱的;

如果已申请,且手续合格,一般当年度应该将补助款项交给患者。

扩展资料

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流程:

一、门诊、急诊费用的报销 

大额医疗互助(门诊、急诊)起付线金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1300元。如果一年内累计的门诊、急诊费用,职工不到2000元、退休人员不到1300元,由参保人员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如果在自然年度内达到了起付线以上金额,就可以适用大额医疗互助制度

二、住院费用的报销 

按照规定,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时,在职、退休人员起付线金额均为1300元。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为650元。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目前为7万元。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但是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相同,全是由个人支付。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有关。 注意:门诊、住院为两个一起付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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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6

需要拿着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新农合报销三连单复印件(有的地方要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上面加盖新农合公章到民政部门申请,审批后发放补助,如果你不进行申请,民政部门是不会给你钱的。已申请的手续合格,一般当年度应该将补助款项交给患者。

一、报销条件:

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费用。

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费用(简称“起付金额”),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 

二、报销金额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扩展资料:



起付金额以上报50%或60%,大病保险如何报销是患者最关心的问题。大病保险不是按照病种报销,而是按照一年之内这个人看病总费用进行报销,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不管参保人患的是什么病,都可以按照对应的比例报销。

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在正常医保报销之后,剩下的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出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简称起付金额),超出的部分就可以报销。如果超出部分在5万以内,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新农合同理,不过新农合的起付金额是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超出的个人自付纳入报销范围。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由于2013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据还未统计出来,所以具体报销工作暂未开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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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2-28
第4个回答  2020-12-24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又称暖·互助“二次报销”,是面向全市持有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免费开展的互助保障计划,内容涵盖门诊、住院两方面保障,对会员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一”部分,扣除起付线后,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最高互助金额200653元。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第三章保 障 责 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 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150000元以上至250000元部分,可享受9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9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四)互助金计算公式:

   1.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自付(一)”- 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

   2.住院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第一次住院:

   [“自付(一)”-起付线1300元]×20%=互助金额

   第二次住院:

   [“自付(一)”- 起付线650元]×20%=互助金额

   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住院按第二次住院公式计算。

   3.跨自然年度住院费用计算方法

   对跨越两个自然年度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机构核定为准,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第二次住院扣除650元。

   跨年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公式:

   [“自付(一)”- 起付线1300元或650元]÷住院总天数×年有效责任天数×20%=互助金额

   第四章除 外 责 任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况,不承担互助金给付责任:

   (一)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个人自费”、“自付(二)”费用)。

   (二)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被保障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障期限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

   (三)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障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

   第五章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规定

   第五条发生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后,北京办事处将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完成给付。

   (一)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内自付一互助金的给付

   针对职工本人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内自付一部分无需提供申请和证明材料,由北京办事处按京卡数据库信息,每个季度从北京市社保局获取职工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后,核算互助金,将互助金直接打入受益职工京卡中。

   (二)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自付一互助金的给付职工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自付一互助金的给付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为次年第一季度,各级工会应在根据办事处通知和要求进行统一申报。

  针对职工发生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自付一费用,办事处将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包括自建补充医疗和参加商业保险补充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进行互助金给付。

   第六章附则

   (一)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会员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本计划继续有效。

   (二) 在本计划保障期内,被保障人调离本市、退休、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职工本人应核实京卡信息的准确性,本年度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的给付不超过次年的3月31日,超过的视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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