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9-06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9〕1018号文件批准,征收晏家街道三观村5组、6组、7组、9组土地3.8492公顷,作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为了搞好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用地,现就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每亩15000元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分别支付给被征地的晏家街道三观村5组、6组、7组、9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集体资金管理、使用。
二、安置补助费。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货币安置、保险安置方式给予安置,并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额标准为27000元。支付方式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性别分别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保险安置,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标准按征地面积平均每亩3000元包干补偿,由晏家街道三观村5组、6组、7组、9组制定分配方案,落实到被征地农户;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计算,其标准为每亩1100元,由上述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到被征收耕地农户。
四、被拆迁房屋实行据实清理,按长寿府发〔2008〕92号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对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员一律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面积为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600元计算,住房货币安置款为48000元/人;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住房安置人员,安置面积为每人15平方米,每平方米按800元计算,住房货币安置款为12000元/人;不符合住房安置对象的征地农房拆迁户,不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按长寿府发〔2008〕92号文件规定,房屋补偿标准提高50%予以补偿。
五、属于重府令〔1999〕55号第八条中的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六、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村民小组和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听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金土村位于广东徐闻县西连镇镇境西部,北临北部湾,西近水尾村,东接英邱村,南傍许家盐场,总面积2平方公里,辖金土、北村仔、油河等3条自然村,村委会驻金土村。全村耕地面积1144亩;人口304户1678人,劳动力589个;农机总动力153千瓦;经济总收入50万元。主产珍珠、沙蚕。有完全小学1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