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
早在秦朝,便已立有极刑惩处的有关条款。
《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在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汉朝: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唐朝:
而唐朝,随着时间的推移,国人的文明程度也在进步。于是,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从重罪交成了轻罪,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飞跃。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
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法律。
元朝:
元朝的皇帝在中国的皇帝中,更欣赏秦始皇。于是,他来了个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以扬“国粹”,严打重罚。于是他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这些之外,还有一些新的补充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看来忽必烈的后裔们更喜欢肉刑,他们从肉刑中能获得更大的满足。并且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说,对于常处于被动的女人的惩罚,比男人更重。行刑者、监刑者和观刑者在这种场合一定是很惬意的。
明朝:
通奸罪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经济是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处罚“私通”上却望而却步,沿袭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许本夫捉奸(《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杀死奸夫”)。而通奸的处罚: “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比元朝还多加了三杖。不仅如此,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1542年2月13日一国外女人犯通奸罪遭斩首
清朝:
清兵入关,明朝覆灭,大清代替了大明。尽管中国这块神州大地天翻地覆,神器易主,改朝换代,然而自秦汉以来的“国粹”却依然故我,巍然不动,这倒也是一个罕见的奇迹。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 通奸也和明朝一样,“杖九十”( 《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一杖不少。
这里还须补充一笔的是,自明朝以来,又多了一种“刁奸”罪。如将其译白,大约与现代的“诱奸”一词含意相近。明朝规定:“刁奸者,杖一百。”多了十下板子。清朝的规定是:《清律小注》“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却又标明不准买给奸夫。在这一点上,明、清两代是一致的,是不准“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经查,这条法律,两千年来,中国无异其理论的基础还是《礼记》中的“既嫁从夫”、“从人者也”。或划归班固所著《白虎通》中所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
女人绝不能有其独立的人格,不能有其自己的好恶,更不用说独立的意志了。她的丈夫(即她的主人)可以把她卖给任何一个人,唯独不能给她喜欢的人! 随着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的退位,中国总算有了一点觉醒。
民国:
通奸罪
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后,那年三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而这个法律规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则,形成了“网开一面”,即不规定地规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奸罪。这不能不视为如同中国人剪辫子一样,是一个可以吓得那些道学先生们屁滚尿流的叛逆行动。中国毕竟没有皇帝了,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台湾地区目前沿袭民国法律的规定。
新中国:
然而,直到解放后,新的《刑法》颁布之后,才真正地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终结。中国人对这一问题本质的认识花费了两千多年的时间,时至今日,“持刀捉奸”仍然是中国人处理这件事的形象。
至今也还有人大代表呼吁在《刑法》中应写进处罚“通奸”的条款。
来自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7kACCtuXVjhij8ocCNArn8h7Z9A0ZWmy1hZd4IywwsLCnlHZKcC0YRJzIGAF6xOMeNW3bbjdBUN2kHUHMNBdL_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