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第十三月工资只发月工资里的基础工资或岗位工资。
第十三个月工资属于奖励性工资,201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人社局批准审查后才能发放。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处分立案审查考核不定等次人员不发放。
2001年2月8日,人事部与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第二条第三款,其制定依据是国办发[2001]14号文件。
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
不是,教师的第十三月工资只发月工资里的基础工资或岗位工资。
拓展资料:
1、第十三个月工资属于奖励性工资,当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人社局批准审查后才能发放。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处分立案审查考核不定等次人员不发放。
3、当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不发放。6月30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必须发放。
4、全年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三个月人员的不发放。
5、新招聘人员折半发放。
6、人才交流中心重新上岗人员折半发放。
7、离岗休息人员必须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