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问题

诉讼费的种类和征收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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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分为两种: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千元至5万元 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财产总额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收1%。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5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第2个回答  2013-11-22
你好下面是截自我们课本 《民事诉讼法》p231-p233的内容 我觉得已经很详尽了 请采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收费办法》的规定,法院收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申请费的征收标准1 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申请费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申请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申请费。2 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千元至5千元;申请债券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最低不少于500元。3 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4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执行费征收标准执行案件《收费办法》8条规定,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申请执行费;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申请执行费;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执行费。 其他诉讼费用征收标准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交纳。2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按实际支出的收取。3当事人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取。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法庭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5 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由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应当交纳的金额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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