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真的。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规定的比例。
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和省今后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据此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应保未保的年限,可以通过上述法定途径主张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