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朋友在操场追赶受伤,对方家长有责任吗?

两个小朋友在操场追赶受伤,对方家长有责任吗?

责任的承担是依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判定的,并不能由一方当事人任意主张。关于学生在学校收到人身损害,应区别该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不同,责任的分配就有所不同。 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里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是学校的免责事由,学校能够证明尽到相应职责的,才能免除其责任,从而追究其他侵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学校尽到职责的责任在学校一方。 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职责时,应对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尽到职责就可不承担责任。此时举证义务(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原告一方。 民法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是10周岁。 两个学生课间追逐玩耍,造成损害,损害责任的分担应根据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来公平分配,不应由关门的学生家长完全承担。 责任如何分担应当结合案情的具体细节来分析。请在此输入您的回答,每一次专业解答都将打造您的权威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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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27
不应该追责
第2个回答  2016-09-27
都有伤各管各的
第3个回答  2016-09-27
应该是学校责任
第4个回答  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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