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水胶比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aa、ab——回归系数,取值应符合本规程5.1.2的规定;
fb——胶凝材料(水泥与矿物掺合料按使用比例混合)28d胶砂强度(MPa),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执行;当无实测值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根据3d胶砂强度或快测强度推定28d胶砂强度关系式推定fb值;
2.当矿物掺合料为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时,可按下式推算fb值:
(5.1.1-2)
式中 gf、gs ——粉煤灰影响系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可按表5.1.1选用;
fce,g——水泥强度等级值(MPa)。
表5.1.1粉煤灰影响系数gf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gs
掺量(%) 种类粉煤灰影响系数gf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gs01.001.00100.90~0.951.00200.80~0.850.95~1.00300.70~0.750.90~1.00400.60~0.650.80~0.9050-0.70~0.85
注:① 本表应以P·O 42.5水泥为准;如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可将水泥混合材掺量20%以上部分计入矿物掺合料。
② 宜采用Ⅰ级或Ⅱ级粉煤灰;采用Ⅰ级灰宜取上限值,采用Ⅱ级灰宜取下限值。
③ 采用S7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下限值,采用S9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上限值,采用S10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取上限值加0.05。
4 当超出表中的掺量时,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应经试验确定。
5.1.2 回归系数aa和ab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根据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通过试验建立的水胶比与混凝土强度关系式来确定;
2.当不具备上述试验统计资料时,可按表5.1.2采用。
表 5.1.2 回归系数aa、ab选用表
粗骨料品种系数 碎石 卵石
aa 0.53 0.49
ab 0.20 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