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

如题所述

宁波市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具体如下:
1、生育津贴计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2、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其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
据了解,从2022年7月1日起,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含领取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到退休延缴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按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费费率一致,为10.5%(含生育保险费0.5%),自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次月起,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征收。
符合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间为准,下同),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口径与上年度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2022年7月1日之前生育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4、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待遇标准与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一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
宁波市还统一了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的,待其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
5、儿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为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的政策,医保部门完善了学龄前参保儿童医保政策,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此外,还扩大了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其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结算。
生育津贴申领
(1)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
(2)符合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且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的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进行补发。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生育医疗费报销具体如下:
(1)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遗传病基因检测费、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2)异地发生的未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事后进行手工报销。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及生育津贴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
生育保险待遇监管:
(1)各区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使用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及个人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突击参保、伪造申领材料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科学定岗定责,强化业务岗与财务岗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严格履行待遇结算、支付环节的初审、复核、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经办流程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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