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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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什么历史意义?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 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 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 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 r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 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

浪费人( prodigus)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 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

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 Tarpeio)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 偿损失。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脏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 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 clientes)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原文为sacer esto)。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uriata)的权力。

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

四、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

五、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六、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二、对丧事不宜过份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紫色的以一件为限,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

四、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则在丧礼期间,准死者或其亲属佩戴。

八、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

十一、墓地及坟墓周围的余地,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一、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一、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价金,或出租牲畜将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

二、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负赔偿责任,或将其

交被害人处理。

三、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

四、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违者处该物价款双倍的罚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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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1-24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 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 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 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 r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 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

浪费人( prodigus)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 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

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 Tarpeio)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 偿损失。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脏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 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 clientes)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原文为sacer esto)。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uriata)的权力。

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

四、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

五、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六、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二、对丧事不宜过份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紫色的以一件为限,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

四、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则在丧礼期间,准死者或其亲属佩戴。

八、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

十一、墓地及坟墓周围的余地,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一、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一、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价金,或出租牲畜将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

二、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负赔偿责任,或将其

交被害人处理。

三、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

四、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违者处该物价款双倍的罚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
第2个回答  2007-01-24
《十二表法》 - 罗马第一部成文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影响一直波及到现在,它是大陆法系形成的基础。《十二表法》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

《十二表法》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据认为《十二表法》是刻在铜板之上,共12表,故又称为《十二铜表法》。《十二表法》反映了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但它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成果,因此,又有一些内容反映了平民的利益。

《十二表法》的原文,没有能够保存下来。现在关于《十二表法》的内容,主要是在罗马学者的论述中引用和提到的,以及后来的学者将这些内容汇集在一起而成的。但仍有许多内容未能保存下来。

《十二表法》的内容主要是将当时的习惯法用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下来,新制定的内容并不是很多。这样做,就限制了贵族任意解释法律和任意裁判,使人们的行为有成文法可依,按法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十二表法》肯定了私有制,保护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确立了奴隶主阶级的所有权是不可侵犯的。《十二表法》的这些规定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十二表法》的一个特点是规定了同态复仇。同态复仇是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旧习,因为《十二表法》所处的时代是奴隶制早期,因此许多过去氏族社会的习惯保留下来。这种同态复仇是极为残酷的,而《十二表法》中的许多内容都具有残酷性。恩格斯指出:“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 《十二表法》还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许多规定是按宗教的有关内容制定的。

除了上面我们所述之外,《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这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十二表法》作为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限制了贵族的权利,确立了私有制原则,保护了最早和平民的财产所有权,在其他方面它也有许多值得后世借鉴之处,如时效制度,新法伏于旧法的原则等,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后来的罗马法十分重视《十二表法》,在许多地方都受到《十二表法》的影响。可以说法典在当时,基本上统一了习惯法,并用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具有很大的进步性,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它是一部完善的罗马奴隶制法典汇编,是由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安主持编纂的。它包括《查士丁尼安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个部分。

公元三世纪,罗马奴隶主的对立已经成文罗马社会的主要矛盾。罗马奴隶与奴隶主的对立已经成为罗马社会的主要矛盾。到公元五世际,随着日耳曼各族的入侵,罗马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危机使罗马帝国濒临崩溃的边缘。公元六世际,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重振罗马奴隶制帝国的声威。在查士丁尼安所做的种种努力中,编纂法典是其从事的一项重要的事业,查士丁尼安在立法活动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为后世留下了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罗马法法典,即集罗马法之大成的查士丁尼安《国法大全》。

法典明确宣布皇帝权无限,维护教会利益,巩固奴隶主的统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应安分守法”,否则,要依法给予严厉制裁。法典还特别强调奴隶必须听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许有任何反抗,据此可见,查士丁尼安编纂法典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试图通过法律规范的系统化,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并运用这个法典来为其挽救奴隶制的统治服务。

为了对《国法大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我们先将其基本内容简要介绍一下。它崩溃四部分。

1.《查士丁尼安法典》 这主要是对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进行立法上的编纂。它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法、私法等。流传下来的这个法律汇编成为我们已经罗马法典主要文献依据。

2.《法学阶梯》 这是以著名法学家盖尤斯的著作《法学阶梯》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汇编而成。比被列为官方教科书,而且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公4卷,每卷分若干章,每章均有标题,主要是关于人法、物法、继承法、契约法和诉讼法等方面的规定。

3.《学说汇编》 它颁布于个533年,是查士丁尼安法典汇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以前罗马法学家的作品、学说法律解答的汇集整理。重要是摘录公元前一世际至公元四世际初,四十多位法学家的作品。其中主要是巴比尼安和保罗士的著述。凡收入汇编的有关法学家的著述均有法律效力。全书共50卷。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A关于最高裁判官法的摘录 B关于法律和习惯中表现出来的比较古老的罗马法摘录 C关于法学家特别是巴比尼安和保罗士的重要著作的摘录。

4.《新律 》 公元565年,罗马法学家把查士丁尼安皇帝在法典编纂完后又陆续颁布的敕令汇编成集,内容是公元遗产继承、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以《国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尽管它是奴隶制的法律,是罗马奴隶制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但是“它也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所以它能够被资产阶级“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它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推动了资产阶级国家统一法制的进程。罗马法不仅对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还是我们研究资产阶级法学的有关重要的思想渊源。一罗马法为线索,研究欧洲各国的法律是具有溯本及源的作用。《国法大全》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所遵循的范本。总之,《国法大全》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典汇编,它是人类历史上优秀文化遗产的有关组成部分,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世界各国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确评价《国法大全》的史地位,了解它对后世的影响,是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借鉴古代和外国经验的需要。
第3个回答  2007-01-24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 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 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 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 r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 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

浪费人( prodigus)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 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

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 Tarpeio)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 偿损失。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脏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 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 clientes)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原文为sacer esto)。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uriata)的权力。

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

四、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

五、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六、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二、对丧事不宜过份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紫色的以一件为限,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

四、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则在丧礼期间,准死者或其亲属佩戴。

八、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

十一、墓地及坟墓周围的余地,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一、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一、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价金,或出租牲畜将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

二、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负赔偿责任,或将其

交被害人处理。

三、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

四、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违者处该物价款双倍的罚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

《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此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继续,罗马进一步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也不断促进国家立法工作的继续进行。
第4个回答  2019-01-31
  
“十二铜表法”
包括债务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
基本上是罗马人传统习惯法的汇编,表现出维护贵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倾向。
  “十二铜表法”体现出古代罗马人的法治精神和奴隶制国家的本质特点。
  “十二铜表法”就是罗马成文法的开端。

《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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