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订婚后共同生活,解除婚约后,彩礼是否返还?

如题所述

彩礼是订婚后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当双方不能结婚时,彩礼应当返还,这是常理。男方提出解除婚约时,女方可以拒绝返还彩礼,这又是我国多数地方的风俗。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这又是法律规定。当这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应当如何处理呢?今天,“四哥有法说"借助一起判例,给大家聊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一、案例:

2018年1月,张三小伙与李四小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张三应女方要求支付彩金116000元及金器三样,足金手镯一只(10380元)、足金精品戒指一枚(945元)、足金兰花耳钉一副(948元)。2018年4月,许某知道了女方怀孕,但女方在未男方的情况下无故做了人流手术,当时胎儿尚不足一月,女方辩护说自己有病不能怀孕。5月,双方发生纠纷,后分手并再无联系,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男方多次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被告拒绝。为此,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金与金器。

女方辩称:不同意返还彩礼,订婚前双方一起住在男方家中,有共同生活,收了彩礼之后有共同支出。女方系甲亢患者,暂不宜怀孕的情况男方一直是清楚的,但男方要求同房并未做避孕措施导致怀孕,最终导致不得不流产,男方要求解除婚约,答女方对此无过错。足金兰花耳钉并非聘礼,而是生日礼物,去购买时就已经明确。

二、这种情况,彩礼应该不应该返还?

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女方可以拒绝返还彩礼。而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当风俗习惯与法律相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规定,这也比较好理解。问题是法律还有一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返还彩礼。而张三小伙与李四小姐的情况是,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导致怀孕,这种情况是否应当返还呢,成了法庭辩论的焦点。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法院判决观点: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及本地习俗等情况确认返还彩礼数额。

1、因矛盾双方不能结婚而解除婚约,双方对此均有一定过错。在准备结婚过程中,双方都有相应的支出,双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花费。2、考虑双方曾共同生活,女方怀孕并流产的情况。3、耳钉为恋爱中过程中的一般赠予,可不给予返还。法院酌定女方应返还原告彩礼的数额为76000元。无法实物返还的足金手镯与足金戒指,折价返还11325元。

四、彩礼返还的原则和标准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彩礼”盛行,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发生矛盾不能结婚生活,由彩礼处置问题引发的纠纷往往会诉诸法院。彩礼返还应当遵循哪些规定呢?

(一)、彩礼返还的限制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的返还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应当遵循的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3、公平原则,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二)、不予返还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2、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三)、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结束语:

彩礼攀比之风盛行,爱情被钞票“变卖”,婚姻被彩礼绑架。在有些地方,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结婚费用,让一些男青年望而却步。在此,作者提醒,发生彩礼纠纷时要考虑给付一方的困难,十几万元可能是男方家多年的收入,也可能让男方错失择偶年龄,因彩礼纠纷激化矛盾引发的恶性案件也时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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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4-01-08
彩礼钱是否有需要返还给男方 根据情况,彩礼钱在一定范围内能够返还,一定范围内不返还 彩礼钱返还范围: 1、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 赠与合同 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 不当得利 ,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对方。由此可知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男方的。 2、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却事实上 同居 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 同居关系 ,以未办理 结婚手续 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彩礼钱不返还范围: 1、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 结婚 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彩礼钱特殊规定: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此种情形即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已无需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司法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以绝对困难作为一个客观标准综合加以判断,同时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绝对困难而非一般困难。 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网进行 法律咨询 哦。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04
我个人认为在男女订婚后共同生活,解除婚约后,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因为我个人觉得,因为当初是想好了在一起,而且是共同生活了已经,所以钱是双方花出去的,我个人觉得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男方也是有一定责任来承担的。
第3个回答  2020-12-04
需要还,感情的事不能勉强,特别是婚姻,结婚是一辈子的大事,如果不适合分开了,彩礼也应该还给对方。感情不易,且行且珍惜。
第4个回答  2020-12-04
个人觉得,如果男女订婚之后又解除了婚姻的话,那么彩礼还是需要归还一下的,因为彩礼是建立在两个人结婚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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