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

如题所述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仍具有羁押的必要性的程序。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行申请,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或法院依职权进行。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判断羁押是否必要。
二、审查内容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存在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可能;是否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可能;是否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等社会危险性;以及羁押期限是否已经超过法定时限等。
三、审查程序
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意见,并可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对于认为羁押不再必要的,检察机关或法院应及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对于认为羁押仍然必要的,应说明理由并继续羁押。
四、监督与救济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应接受监督,当事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上诉。同时,检察机关也应依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通过对其是否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可以有效防止滥用羁押措施,确保羁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调取证据材料,并接受监督与救济机制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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