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之间可以调动吗

如题所述

国企之间的员工一般来说是不能直接相互调动的,而且国企之间的员工调动,通常都称之为“商调”。

不同国企之间的员工一般来说是不能直接相互调动的,而且国企之间的员工调动,通常都称之为“商调”。就是说国企之间的员工很难直接进行调动,因为很多国企之间都是独立自成体系的,相互之间并没有过多的关联,所以员工直接调动本身不是很现实。而且国企上级主管部门一般是各地国资机构,但是国资机构对于国企没有直接管理责任,因为它只是代表行政单位对国企进行监管。况且这种监管主要以国有资本监管为主,对于国企的员工,顶多监管到国企领导这个层级,所以国企领导的聘任和调动需要相应上级国资委点头同意,但是国企普通员工,国资委管不到也不会管到这个层级。

商调手续办理流程
发商调函(1)调出人员在有意向性接收单位后,个人要求调动的,向调出人员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2)经调出单位同意向单位主管部门发函或提出商调意见。(3)经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调出方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商调函及调动审批表一式四份(调出调入方组织或人事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4)调出方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发函至调入方组织或人事部门。(5)经调入方组织或人事部门研究同意,发函至调入单位主管部门。(6)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接收单位征求意见。(7)调入单位向单位主管部门反馈接收意见。二、调人事档案(8)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回函调入方组织或人事部门,调人事档案查看。(9)调入方组织或人事部门回函调出方组织或人事部门,调人事档案查看。(10)调出方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函通知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转递人事档案。(11)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认真收集齐全,整理装订,密封并附函转递。(12)调出方组织或人事部门附函转递。(13)经调入方组织或人事部门查阅人事档案材料,审核通过后附函转递人事档案。(14)经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检查、验收人事档案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发函告知调入方组织或人事部门。三、发调动通知(15)调入方组织或人事部门发调动通知一式四份(调出方组织或人事部门、调入方组织或人事、公安、主管部门各一份)。(16)调出方组织或人事部门换发调动通知一式三份(调出方组织或人事、公安、主管部门各一份)。(17)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换发调动通知。(18)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通知调动人员办理移交手续。(19)调动人员移交完毕告知原单位。(20)调出单位出具移交完毕同意调出的相关材料。四、换行政介绍信(21)由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工资介绍信,转党团、工会、户籍、住房公积金等关系。(22)调出地组织或人事部门转换行政介绍信。(23)调入地组织或人事部门转换行政介绍信。(24)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接办调动人员行政、工资介绍信,接转党团、工会、户籍、住房公积金等关系后,通知调动人员于x年x月x日前往调入单位报到。以上各步骤均视为在同意前提条件下的办理顺序;如若有不同意则沿来途回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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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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