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对男女非法同居生子破坏军婚均获刑,这起案件的判决意义是树立典型,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案情详情
山西太原的一位女战士徐某,在与王某结婚后,急忙前往部队服役,却没想到,在徐某的服役中,也就是仅仅婚后一个月,其丈夫王某就与胡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因徐某大部分时间在军中服役,胡某索性与王某同居,并与其婚后生育一子,徐某自军队返回后,与其丈夫王某的关系也因此而破裂。
而经调查,该名妇女胡某明知王某已婚,且其妻子为现役军人,仍坚持与其交往。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胡某犯有破坏军婚罪,王某有重婚罪。法庭采纳了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对胡某以破坏军婚罪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王某被判为重婚1年。王某和胡某都没有上诉。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259条指出,在明知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同居、结婚,将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该罪的罪名是为维护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设立的,其要件要低于重婚罪,只要有同居行为,不管是不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都属于该犯罪。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与另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明知另一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仍按重婚罪处罚。在本案中王某和第三者胡某均有主观故意,且在同居期间,又以夫妻名义同居,均属重婚。
三、本案的重要意义
该案中,对胡某、王某作出了破坏军婚、重婚罪的判决,是为了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以生动的事例进行普法教育,既能提高人民的法制意识,又能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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