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也会被执行?

如题所述

李某1、薛某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2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该房屋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后李某3给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借款,但因公司未还上借款,所以李某3向法院起诉后,申请强制执行该套房。但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房产被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要被执行?
对于被登记在债务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那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
一、房子是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转移到子女名下的,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转移财产行为。
二、房子虽然登记在债务人子女名下,但实际从其使用情况等方面来看,是一直被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用的,则该套房就属于债务人的家庭共同财产,此时房屋是可以被执行的。
此案中李某2名下的房产,实际一直被用于欠款公司的经营活动,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该套房属于李某1和薛某的家庭共同财产,而不是李某2的个人财产;因此李某2对于该套房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所以法院未支持其异议请求。
强制执行房屋的程序是怎样?
法院执行房产的程序有:
1、在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执行立案;
2、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将涉案房产在法院网及房产所在地进行拍卖公告;
3、在规定的时间在网上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和执行费就转交给债权人了。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
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品,如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要看房产的价值的大小,如价值很大,如高档住房,就有可能将房产进行拍卖保留。留下部分拍卖款给被执行人,保证当地平均住房面积与水平,实际上就大房换小房。同时如该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就不受此限制,拍卖款不必保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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