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特种作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
1. 电工作业:涵盖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以及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还包括矿山井下电钳工。
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包括焊接工和切割工。
3. 起重机械作业:涉及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指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 登高架设作业:包括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涵盖承压锅炉的操作工和锅炉水质化验工。
7. 压力容器作业:包括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指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还是曾经从事过,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退休、退职:
-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指的是实际工作年限。在计算连续工龄时,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井下、高温工作工人办理退休、退职;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办理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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