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境外回国人员,第一入境地为辽宁省的,严格落实闭环集中隔离管控等健康管理服务措施。 2.境外回国人员,第一入境地为辽宁省以外地区的,应于来辽前3日向目的地社区(村)报备,并根据我省相关规定,落实健康管理服务措施。 3.外省来(返)辽人员,有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或者有本土阳性感染者检出的县(市、区)旅居史的,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限至来(返)辽后满14天。 4.外省来(返)辽人员,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其他县(市、区)或者有本土阳性感染者检出市的其他县(市、区)旅居史的,应提前3日向目的地社区(村)报备,并进行1次核酸检测和14天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