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资后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费?

如题所述

土地出资后 股权转让 涉及哪些税费? 一、土地出资 1、营业税及附加 对以国有 土地使用权 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但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不须缴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 2、 土地增值税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对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3、 印花税 投资合同本身不是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但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4、 契税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是按公允价销售该土地使用权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来处理,相应的账面价为其成本,年未时进行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 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二、股权转让 1、营业税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2、所得税 需缴纳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 3、印花税 需缴纳 根据《 公司法 》   第七十一条 :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 强制执行程序 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 继承人 可以 继承 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由于土地使用权在我国规定的复杂性,因此在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实务和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诸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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