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之日和判决确定之日的区别

判决执行之日和判决确定之日的区别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书上写明的日期,判决执行之日是指实际交付执行场所执行的日期。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与抗诉,一般情况下判决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也就是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既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之日。判决执行之日指生效的判决,交付执行之日,判决执行之日往往在判决确定之日后,因为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法院将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机关,如监狱、公安机关的间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刑是从进看守所那天算吗
判处有期管制、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羁押之日起算。如果判决前是一直关押的,就是从被刑事拘留之日起算,进看守所的时间未必就是拘留的时间,因为拘留后可以最长24小时送看守所。判处管制刑罚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 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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