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二)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三)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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