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的使用年限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的报废年限:一般为6-10年,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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