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名男子叫张某,出生于1995年。事发当晚,张某和几个朋友在烧烤店吃饭喝酒。中间,张某叫女友唐丽一起出来吃饭喝酒,一直到1月27日的凌晨才散场。张某和唐丽在商场门口打车,准备送唐丽回家。出租车上,张某接到尹某某电话,被告知在酒店,张某与唐丽在这家酒店门口下车。在和张某和尹某某打招呼的过程中,唐丽一个人去了北河桥。张某后来又追到唐丽,让唐丽先去酒店住下。就在这个推搡的过程中,张某踩空了脚,他们从台阶掉到了河岸上。几分钟后,张某把唐丽从地上拉了起来。这时,唐丽摇摇晃晃地站不稳,张某就其扶回了酒店。
在房间里,张某脱下唐丽的衣服,想和唐丽发生关系。但因为唐丽一直呕吐,只好事罢干休。张某起床,穿好衣服,睡在沙发上,一直睡到早上6: 40才回去工作。1月27日10点,张某趁着工作间隙来到酒店。张某见唐丽仍未清醒,也未实施抢救措施。中午12点,张某出去吃饭然后回到酒店,看到唐丽在床上大小便失禁,张某仍然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简单打扫后,他下午三点离开酒店去上班。
1月27日18时40分,张某再次来到酒店。看到唐丽口吐白沫,昏迷不醒,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晚19时20分,唐丽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月28日死亡。经鉴定,唐丽死于重型颅脑损伤。外科医生说,如果一个人在颅脑损伤后能及时送医,就有治疗的可能,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危及生命。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并未意识到唐丽头部受伤的严重后果,未及时将唐丽送往医院救治,而是将她带到酒店住宿。导致其因延误治疗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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