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明明为什么只判六年

如题所述

2020年11月6日,历时一年多的“玛莎拉蒂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终于出结果了,谭明明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判决出来之后,网上有很多人说谭明明应该被判处死刑,谭家是“花钱买命”等等。但是有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吗?下面我们就做一个法律分析。

醉酒驾驶一定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并不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会根据酒驾的具体危害程度与造成的结果来区分,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中危险驾驶罪是处罚最轻,但是最容易构成的一个罪名,醉酒驾驶机动车就达到了入罪的标准,最长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任、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达到怎样的危害程度才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发生首次碰撞时就停车的,不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只有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才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来定罪处罚。虽然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醉酒发生事故后就停车,与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主观恶意是不同的,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更高,而且继续冲撞的行为也表明了肇事者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所以对于此类醉酒驾车行为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接下来我们来看“谭明明案”,在此案中,谭明明醉酒驾驶,连续剐蹭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碰撞了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因无法通行被迫停车。在被撞车主和周围群众上前劝阻时,又驾车强行冲出,之后追尾正在正常等红灯的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宝马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谭明明车内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

对于“谭明明案”,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大家争议比较大的还是量刑问题,为什么不判死刑?花钱就可以保命吗?这也是大家存有疑问的地方,接下来我们就量刑问题进行分析,看谭明明是不是真的因为有钱才保住了性命。

在分析谭明明的量刑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最高院对该类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接着我们来看两个最高院的公报案例,“黎景全案”与“孙伟铭案”。

2006年9月16日,黎景全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到骑自行车的李洁霞及乘坐其车辆的儿子陈柏宇后继续前行,撞到治安亭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后,又掉头行驶,因车轮卡在路边花地上,另一被害人梁锡全及其他群众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后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造成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陈柏宇轻伤的后果。2007年2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2008年9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撞倒他人后,仍继续驾驶,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最后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广东省高院与佛山市中院调解,黎景全的亲属筹集了15万元赔偿给被害方。2009年9月8日,广东省高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12月14日,未取得驾驶证的孙伟铭,醉酒驾驶机动车追尾一辆比亚迪轿车。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逆行,先后与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相撞,最后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后果。2009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通过最高院的意见以及这两个公报案例,我相信大家也清楚最高院的态度了。 同时根据最高院要求,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并参照上述两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黎景全案”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在没有赔偿、没有谅解的情况下,最高院就以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核准其死刑。也就是说,“谭明明案”,只要谭明明到案后认罪悔罪,就算谭明明的家属没有与受害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谭明明被判死刑后最高院核准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如果要避开最高院的死刑复核,那最重也就只能判死缓,这样谭明明的命还是能保得住。

现在,我想大家也明白了,保住谭明明性命的,并不是谭家的钱,那些认为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朋友们,也该醒醒了。

当然,钱有用吗?当然有,而且对各方都有用。在“谭明明案”中,无期徒刑基本是打底的,虽然能保住性命,但是中间还有一个死缓(也是死刑,不过可以活命)。对于谭明明来说,无期徒刑与死缓可能就差了两年。因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就会减为无期徒刑。所以被判死缓的话,除非谭明明自己不想活,不然在那种监管状态下想故意犯罪也是有点难度的。虽然死缓两年后基本能减为无期,但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钱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判无期徒刑,给谭明明上一个保险,还少坐两年牢。对于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来说,能保证取得应当得到的赔偿,尤其是受伤者的家庭,这可能是救命的钱。对法院与社会来说,可以减轻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关系。这就是本案中钱的作用,也只是起到了一个适当的作用,并不能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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