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应该奖励
1、如果是政府,当然应该。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弟子子贡是经商的天才,很富有,且富于爱心。他在经商途中,看到在他国沦为奴仆的鲁国老乡,总是自愿掏钱把他们赎回来。当时,按照鲁国的规定,凡是在他国赎回鲁国奴仆的人,可以从国库中报销赎金,并接受表彰。但子贡认为自己是心甘情愿做善事,家里也不缺钱,就执意不要国家为他支付赎金。
孔子知道后,不仅没有表扬子贡的“仁义”行为,反而把子贡大骂了一顿:“子贡,你的行为等于是害了在外当奴仆的鲁国同胞。本来政府报销赎金,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乐于救赎同胞而不受经济损失。你带头不要赎金,以后赎回奴仆的人也不好意思到国库领取赎金。照这样下去,恐怕再也不会有人愿意为鲁国赎回奴仆了。在外做奴隶的同胞会获得救赎的机会会减少,这是你的过错。”
提这个小故事是为了引出以下观点:
善举应该得到酬报,不可以让行善之人蒙受损失
要理智看待利益与道德,不能对行善者进行道德绑架
利益和道德要追求社会价值最大化
同样的道理,拾金不昧者付出了自己的时间和一定的金钱成本,政府应当予以一定奖励,以弥补拾金不昧者的损失并进行鼓励。
这也是对社会良好风气的引导。
2、如果是失主,当然也应该!
从法律上看
《物权法》规定(
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http://www.qhfx.org/QHFXPeruse.aspx?id=F5AE852DF3BB5D38),如: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涉及拾得人通知、保管、交付的义务以及责任范围等内容。如第97条之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的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英国规定: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规定“(1)遗失物拾得后6个月内,所有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后,应将其物返还之。(2)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
也就是说法律是鼓励向拾金不昧者支付一定报酬的。
从道德上看
虽说「施恩不图报」,但这条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拿来律己而不是拿来律人的,别忘了老祖宗还有一句古谚叫「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现在生活节奏这么快,拾金不昧本身就占用了拾得人一定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财物失而复还,你怎么还能好意思做出一副理所当然的样子呢?
别人要不要是一回事,你有没有感谢的姿态是另一回事。
综上,拾金不昧应该得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