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者,该奖励吗 ?

近日,湖北宜昌。在城郊一处偏僻无监控的路边,以弹棉花为生的王留强夫妇捡到一个黑色手提包,打开后大吃一惊,包内塞了50万元现金。王留强和妻子未等到失主,便立即报警交给警察。为褒扬王留强、张银环夫妇的善举,为其颁发“天天正能量特别奖”证书及奖金5000元。

第1个回答  2022-12-13
我认为应该奖励
1、如果是政府,当然应该。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弟子子贡是经商的天才,很富有,且富于爱心。他在经商途中,看到在他国沦为奴仆的鲁国老乡,总是自愿掏钱把他们赎回来。当时,按照鲁国的规定,凡是在他国赎回鲁国奴仆的人,可以从国库中报销赎金,并接受表彰。但子贡认为自己是心甘情愿做善事,家里也不缺钱,就执意不要国家为他支付赎金。
孔子知道后,不仅没有表扬子贡的“仁义”行为,反而把子贡大骂了一顿:“子贡,你的行为等于是害了在外当奴仆的鲁国同胞。本来政府报销赎金,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乐于救赎同胞而不受经济损失。你带头不要赎金,以后赎回奴仆的人也不好意思到国库领取赎金。照这样下去,恐怕再也不会有人愿意为鲁国赎回奴仆了。在外做奴隶的同胞会获得救赎的机会会减少,这是你的过错。”
提这个小故事是为了引出以下观点:
善举应该得到酬报,不可以让行善之人蒙受损失
要理智看待利益与道德,不能对行善者进行道德绑架
利益和道德要追求社会价值最大化
同样的道理,拾金不昧者付出了自己的时间和一定的金钱成本,政府应当予以一定奖励,以弥补拾金不昧者的损失并进行鼓励。
这也是对社会良好风气的引导。
2、如果是失主,当然也应该!
从法律上看
《物权法》规定(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http://www.qhfx.org/QHFXPeruse.aspx?id=F5AE852DF3BB5D38),如: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涉及拾得人通知、保管、交付的义务以及责任范围等内容。如第97条之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的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英国规定: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规定“(1)遗失物拾得后6个月内,所有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后,应将其物返还之。(2)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
也就是说法律是鼓励向拾金不昧者支付一定报酬的。
从道德上看
虽说「施恩不图报」,但这条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拿来律己而不是拿来律人的,别忘了老祖宗还有一句古谚叫「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现在生活节奏这么快,拾金不昧本身就占用了拾得人一定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财物失而复还,你怎么还能好意思做出一副理所当然的样子呢?
别人要不要是一回事,你有没有感谢的姿态是另一回事。
综上,拾金不昧应该得到奖励。
第2个回答  2022-12-13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然而,拾金不昧者付出的时间、精力或钱财等成本和经济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一直有着很大争议,很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广州市专门出台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不仅提高了拾者主动上交拾物的积极性,让更多失主能找回遗失物,也将有助弘扬传统美德,可以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惠民好办法。
现实生活中,拾得遗失物主动交还失主不图回报,确实是值得称赞的美德。然而,拾主在寻找失主和保管遗失物过程中,必然会造成误工、交通费等损失,如果得不到相应补偿,做好事却要遭受损失,肯定影响民众拾金不昧的积极性。久而久之,拾金不昧的好人将越来越少,拾主要么对他人有价值的遗失物藏匿不交,要么对没有多大价值的遗失物一弃了之,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广大失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必要费用”依法由失主来承担,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比例,在实践中,不少失主不愿意承担,或对费用多少存在争议,或对公开悬赏的金额进行反悔,仅愿意支付少量的费用,就很容易导致推诿、扯皮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使拾金不昧纠纷难以解决,挫伤了拾金不昧者的积极性,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广州市《规定》以奖励的形式,由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就很好解决了这一棘手问题。首先,拾金不昧做好事,将能获得一定奖励,做好事不至于受损失而吃亏,民众拾金不昧的积极性肯定会提高;再次,由政府部门承担奖励费用,失主找回遗失物的成本减少,也相应减轻了他们的负担。而对那些公开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情况,也应该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给予拾主奖励,同时,司法等部门对拾主追讨悬赏金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并敦促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应该说,这种政府部门奖励的惠民做法,对营造拾金不昧的良好社会风气,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然,对奖励金所需的经费,完全由财政承担也不现实。一方面,对无主的遗失物,其拍卖、变卖所得可以补充到奖励金中;另一方面,对失主找回遗失物后,自愿承担或主动缴纳的费用,也可以用作奖励金。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社会募捐、赠与等多种形式,广泛筹集拾金不昧奖励金。这样,政府财政负担会越来越轻,奖励金也将源源不断,让拾金不昧有奖励成为社会常态,才能让好人做好事不吃亏,没有后顾之忧,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能发扬光大,更好地传承下去。
第3个回答  2022-12-13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然而,拾金不昧者付出的时间、精力或钱财等成本和经济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一直有着很大争议,很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广州市专门出台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不仅提高了拾者主动上交拾物的积极性,让更多失主能找回遗失物,也将有助弘扬传统美德,可以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惠民好办法。
现实生活中,拾得遗失物主动交还失主不图回报,确实是值得称赞的美德。然而,拾主在寻找失主和保管遗失物过程中,必然会造成误工、交通费等损失,如果得不到相应补偿,做好事却要遭受损失,肯定影响民众拾金不昧的积极性。久而久之,拾金不昧的好人将越来越少,拾主要么对他人有价值的遗失物藏匿不交,要么对没有多大价值的遗失物一弃了之,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广大失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必要费用”依法由失主来承担,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比例,在实践中,不少失主不愿意承担,或对费用多少存在争议,或对公开悬赏的金额进行反悔,仅愿意支付少量的费用,就很容易导致推诿、扯皮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使拾金不昧纠纷难以解决,挫伤了拾金不昧者的积极性,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广州市《规定》以奖励的形式,由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就很好解决了这一棘手问题。首先,拾金不昧做好事,将能获得一定奖励,做好事不至于受损失而吃亏,民众拾金不昧的积极性肯定会提高;再次,由政府部门承担奖励费用,失主找回遗失物的成本减少,也相应减轻了他们的负担。而对那些公开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情况,也应该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给予拾主奖励,同时,司法等部门对拾主追讨悬赏金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并敦促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应该说,这种政府部门奖励的惠民做法,对营造拾金不昧的良好社会风气,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然,对奖励金所需的经费,完全由财政承担也不现实。一方面,对无主的遗失物,其拍卖、变卖所得可以补充到奖励金中;另一方面,对失主找回遗失物后,自愿承担或主动缴纳的费用,也可以用作奖励金。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社会募捐、赠与等多种形式,广泛筹集拾金不昧奖励金。这样,政府财政负担会越来越轻,奖励金也将源源不断,让拾金不昧有奖励成为社会常态,才能让好人做好事不吃亏,没有后顾之忧,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能发扬光大,更好地传承下去。
第4个回答  2022-12-13
1,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因此应该对拾金不昧进行弘扬。
首先我们要肯定一个事实,那就是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应该大力弘扬的美德。……因此,对于拾金不昧的行为,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来进行赞扬和鼓励,以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成为具有这种美德的人。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是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一个重要的方法。
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是一种善举。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方式予以鼓励和支持。在各种措施当中,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是最有力的支持和鼓励方式之一。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明确表达对拾金不昧的支持和鼓励,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从而真正起到弘扬拾金不昧美德的效果。

当然弘扬拾金不昧不能太物质,因此奖励不宜过多。
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应该予以鼓励、支持、赞扬和奖励。对拾金不昧者的奖励应该适度,奖励金额不能太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拾金不昧更多地是属于道德层面的美德,而弘扬这种美德,同样需要在道德层面进行。如果物质奖励太高的话,就会变得太物质,从而背离了弘扬美德的初衷,变成唯利是图之举了,这就本末倒置了。因此,对于拾金不昧的行为应该予以奖励,但是奖励额度不宜太高。
第5个回答  2022-12-13
千百年来,把拾金不昧作为一项传统美德,就是靠这样的潜移默化去不断传承着。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以高票通过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拾金不昧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旦在法律层面上与经济补偿挂了钩,是不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会不会变味变色而使世风日下?对此,我们该理性地看待这场传统美德与现代立法的博弈。《现代汉语词典》对“拾金不昧”作了如下解释:捡到了钱物不隐蔽起来据为己有。尽管说词典只言明不将钱物据为己有,未道出“拾金者”还金时不可以索取酬谢,但几乎在人们的心目中已约定俗成—必须无偿将“拾金”归还失主,且拒绝任何酬谢。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把别人丢失的东西归还主人似乎不需要任何理由,“还金”反而“索金”,便“拾金不昧”除受到道德褒扬,以后在广州还可能有物质奖励。广州警方正公开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规定一面世便争议四起。反对者称,有五千年传统美德、号称礼仪之邦的中华民族如今沦落到要靠法律强迫、经济奖励来促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真可谓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其实,“拾金不昧”自然是值得赞赏的高尚品格,不过,不能苛求人人都是活雷锋,道德也非只能居庙堂之高。人非圣贤,但好的制度、好的环境应该有助于激发人们的向善之心。
经历了彭宇案的纷纷扰扰、感受到小悦悦事件的刺痛,看惯了身边众多的利字当头,越来越多的人为社会道德的沦丧而忧心。与其徒发感慨、坐而论道,不如用拿出实际行动。从这一角度说,广州的规定可谓迈出勇敢尝试的第一步。
中国人的老祖宗就很注意制度对行善的影响,孔子曾做出了榜样。当时,鲁国规定,在外国见到鲁国人沦落为奴,赎回他们就可从国家获得补偿和奖励。子贡这样做了却不领奖,于是孔子批评他,一旦开了不领取补偿的先例,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遭难同胞了。孔子的道德观一点都不高高在上,而是很现实:道德不仅不应该成为高尚者的负担,反而应该让高尚者能够获得好处。中国现有的法律中有“不当得利”的规定,捡到东西不还就是违法。但这一规定只是强调了“义务”,广州的规定给拾金不昧者以“权力”保证,是权力义务对等的表现,有助于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难题。奖励拾金不昧在外国早有先例。德国民法典就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3%至5%的报酬;日本也规定,拾得人可获失物价值20%以下的报从社会良性发展的角度来说,与其去惩罚不当得利者,不如去鼓励拾金不昧者。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政府或社会设立专项公益基金,来给予奖励制度化、常态化保证。资金即可来自于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失主自愿的不定金额捐赠。当习惯成自然,社会道德秩序得以重建甚至新建时,拾金要不要昧的争议自然也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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