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以南京市为例。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 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出生90天以内(含90天)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按年度享受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年度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支付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支付限额挂钩机制。
扩展资料: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基金收支和管理等审计工作,保障基金安全。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履行服务协议、落实监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