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我心中演讲稿

如题所述

  打击侵害校园犯罪 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同学们: 近几年来,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的工作,提高自我防卫能力。我今年所要讲的题目就是《严厉打击侵害校园犯罪,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侵害校园犯罪的主要类型。
  我们先来看一下,涉及到侵害校园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 1、 陈某某用盗窃的钱财用于上网聊天案。陈某某就读于尤溪县晨光高级中学,染上了吸烟、喝酒的不良习惯,且嗜好上网聊天,不但父母所给的零花钱使用殆尽,还向同学借钱,当被告人陈章惠无法从父母取得更多的零花钱时,就起了盗窃他人财物,卖钱消费、还债的邪念,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2002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章惠窜至尤溪县城关镇玉带桥大酒店门前,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力帆”牌100型摩托车盗走,陈某某在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被扭送至城关派出所。2002年3月间的一天晚上,某某陈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2扇铁门盗走,后被告人陈章惠把该所盗得的2扇铁门卖给西城镇七口街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50元。2002年6月间,陈某某多次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铝合金框8个(价值折合人民币1210元)盗走。被告人陈章惠先后将所盗得的铝合金框卖给西城的两家废品收购站,得款人人民币470元。被告人陈章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铁门和铝合金框等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51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 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有在校学生进行抢劫或者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如: 陈某某和苏某某是尤溪县城关某校学生,两人法制观念淡薄,经常逃学在外游玩。2000年10月、11月间,经社会青年郑某某的勾邀,连续抢劫作案三起。2000年10月27日,郑某某和苏某某骑摩托车经过尤溪县中仙乡一公路段时,郑某某发现有一辆东风牌汽车往剑溪村方向行驶,即提出抢劫该车驾驶员财物的犯意,苏某某表示同意。郑某某和苏某某超过该车,把摩托车停在公路中间,拦下汽车,郑某某以要养路费为由和苏某某抢走该车司机人民币700元和手机一部。2000年11月3日晚,郑某某勾邀苏某某骑摩托车窜至中仙乡玉溪村路段,拦下一辆永春的货车,郑某某以货车司机按喇叭不停,被水溅一身为由,对司机进行胁迫,要司机拿出钱来,两人共抢走人民币444元和车用收录机一台;2000年11月10日晚,郑某某勾邀苏某某和陈某某,三人携带木块、绳子,骑摩托车窜至尤溪县中仙乡剑溪村水库路段,拦下永春一辆货车。三人抢走司机人民币1100元、传呼机2部,三人还把司机的衣服脱光并将司机绑在公路附近的树头上。随后,郑某某提出抢走该货车,并驾驶该车准备往福清出卖被抓获。郑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 故意伤害罪 :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发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案例有: 街面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2001年8月15日晚,街面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李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4)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客观上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后楼中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蒋某某寻衅滋事案。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爱护有加。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1999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蒋某被当场抓获。1999年1月18日中午,蒋某某因不满后楼中学学生杨传园、杨为省骂他,就伙, 林治祥在后楼操场拦截杨传园、杨为省,对他们进行殴打。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五)敲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99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郑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尤溪县新阳镇某村)以尤溪县第二中学学生陈某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被告人郑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尤溪县新阳镇某村)要殴打陈某某。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把陈某某叫到尤溪县第二中学附近的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陈某某施以殴打。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陈某某请被告人郑甲、郑乙吃饭了结此事。陈某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过三天给被告人郑甲、郑乙100元人民币。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带到尤溪县第二中学附近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向陈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陈天涟许诺给的100元钱,拿走陈某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被告人郑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陈天涟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被告人郑乙还威胁陈某某:“以后嘴巴封密。”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用所索要的5元购买两包“富健”牌香烟。10月5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叫到该校实验楼背后空地处,向陈某某索要前次答应给钱的余额部分。当陈某某说没钱时,被告人郑甲、郑乙各朝陈天涟的脸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郑乙还逼使陈某某在5分钟内去借20元钱,送到本县新阳镇街道“三九”游戏机店,当晚8时许,陈某某到指定地点时,正好遇见同校学生郑某某,便把事情经过告诉郑某某。此时 ,已在指定地点等候的被告人郑甲、郑乙听到陈与郑的谈话,被告人郑甲、郑乙便对陈某某施以拳打脚踢,被告人郑乙还用烟头烫陈某某的脖子,并叫陈某某次日要给30元。10月6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在教学楼的楼梯口,被告人郑甲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因惧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钱交给被告人郑甲。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将所索取得30元人民币均分。后郑甲和郑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二、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一)我国刑法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锓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的规定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希望同学们能拿起正当防卫的武器,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二)加强自我防卫能力的方法: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如刚才所举的犯罪分子侵入五中学生宿舍抢劫的例子,五六十个学生面对五个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竟然会束手无策,让他们得逞,原因是他们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要及时报告。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学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学有什么不良的动向,要及时向学校老师或者保卫科报告,让老师介入处理;三、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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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25
《演讲稿一》
当清晨的第一缕阳光暖在心头,当黄昏的末一丝晚霞象我招手,时间便又匆匆而去。今天,我的心情有些沉重,因为小伟的故事让我震惊,让我心痛。

小伟——河南省一个9岁的小学生,他非常想拥有一本《十万个为什么》,当他高高兴兴地问求妈妈的时候,妈妈却用“考上了第一就买,考不上就比买”而冷冷地回答了他。因为他从未考过第一,又太想看这本书了。于是他作出了一个荒唐的决定:敲诈邻居74岁的王奶奶。他曾两次把纸条夹到王奶奶家的门缝里,声称不拿出100元钱,就让她全家死光!大家可以想象得到: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会是怎样的惊恐、焦虑与不安。很快,这个9岁的敲诈者便被警察抓捕归案。

同学们:听完了这个故事,你有何感想呢?也许你会气愤地说:“应送他去少年管教所”,也许你会平淡地说:“孩子小,一个玩笑而已”也许你会怨恨说“是他妈妈不恰当的爱而激他犯错”,也许你也会理智地说:“是因为他缺乏法律意识而自酿苦果”。是啊,我们每个人在成长的历程中都难免会犯错。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如何面对。及时改正,我们仍是好孩子,但若执迷不悟,一错再错,就会葬送前程甚至生命。所以亲爱的同学们:错与不错只是一念之差。守法与犯罪也只是一步相隔。同学们,当冲动袭来,告劝自己:冲动是魔鬼。一个意念可能导致你犯罪,一个想法可能会让你一生流泪。让我们心中时刻铭记法,铭记法的威严与壮义。

只要我们心中有法,你就会明白:什么事情可做,什么事情不可做,什么样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审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有人说,法离我们很遥远,但我却要告诉大家,法时刻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当有人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座椅,打碎路灯时;当有人骗取他人财物,甚至偷窃时;当有人走路不靠右侧通行,随意破坏交通时;当有人破坏草坪、花卉,随意污染环境时;当有人私自猜毁他人信件,污蔑他人时;当有人携带易燃易爆品乘车船,哄卖假药,坑害他人时等等。这些不都是我们身边的违法行为吗?这其中有你吗?有你的家人吗?

古人曾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千万不要因小错而酿成终生大错,成为社会的罪人啊!

人生就像一次旅行,你能要求生命的列车稍微停留,它只能向着坚定的终点飞驰,看,这生命的列车奔驰起来是那么洒脱,那么富有运动的美感,而它一旦到了终点,就只能永远的凝滞在时间之旅的某一站了……

同学们:法制的社会是和谐的,法制的蓝天是湛蓝而深远的。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秉持心中的利剑,共同描绘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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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二》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在我心中》。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这是《新华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来说,那是太抽象、太模糊了。是儿时的集体游戏让我懂得了规则的制订和遵守,是《青少年保护法》让我接触了真正的法律条文,是学校的普法教育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常识。渐渐的,我知道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更知道遵纪守法要从点滴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三国时刘备告勉自己儿子刘禅的一句话,这位古代政治家的至理名言虽然历经1700多年,但它的哲理光芒永存。是啊,“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看看社会中那些犯罪分子哪个不是从“小恶”开始一步一步走向犯罪道路的呢?就如一只小白蚁在船板上咬一个小洞是很不起眼的,但如果任其发展起来,船就会沉没。我们少年儿童预防犯罪要从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做起。人们常说,家庭是我们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记得班里曾做过一次试验。老师问:如果有人欺负你,你怎么办?竟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老师接着问:为什么?那些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我庆幸,我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庆幸,爸爸妈妈从没用这样不正确的思想教育我。但是,那些同龄人的话仍让我震惊。大人们是怎样言传身教的啊!难怪因早恋而怀孕的少年犯刘美娜对着她的父亲大声指责道:“你成天在家看那些三级片,你有什么资格管我!”家庭教育的影响,难道还不足以引以为戒吗?再看看社会上的种种现象吧。有的执法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的企业家为谋取暴利将法抛于脑后,违法生产经营,大肆造假售假,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的人为不劳而获,怨恨报复,把法置之度外,杀人放火、抢劫、横行霸市等等,虽然,这些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这些行为却对社会、对孩子们遗害无穷。试想,假若人人都自以为是,轻视法律,那么那些由于缺少知识而心灵受污染的孩子们又怎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呢?邓小平爷爷曾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确,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是一个极其复杂而特殊的团体,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那么依法治国就将永远是一句空话!我们多么希望家庭、社会、和学校为我们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目前,有迹象表明,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犯罪。去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这是一个多么令人痛心的数椐!有许多案子让人触目惊心。杀人犯赵某仅12周岁,因向一女童索要一包方便面遭拒绝,竟将她拖至水中溺死。一初中生杨某,只因与一同学几句不和,竟一气之下将该同学用刀捅死。事后,他竟还无知的说“是他先说我的,难道我错了吗?”同学们,由此可见,自私与无知是多么可怕,对法的无知又更是多么可怕啊!无数事实说明,少年儿童自身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观念起着决定作用。法无处不在,但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要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现在认真学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懂法的人;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借助法律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尚的尊严!因为,我们知道,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的社会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所以,将“法”根植于我们的内心,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十年、二十年、五十年、甚至百年之后,仍可以挺起胸膛,自豪地说:“看,我们做到了!我们做到了‘法在我心中’!我们无愧于自己,无愧于国家,无愧于这个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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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三》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第2个回答  2010-10-02
《演讲稿》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在我心中》。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这是《新华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来说,那是太抽象、太模糊了。是儿时的集体游戏让我懂得了规则的制订和遵守,是《青少年保护法》让我接触了真正的法律条文,是学校的普法教育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常识。渐渐的,我知道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更知道遵纪守法要从点滴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三国时刘备告勉自己儿子刘禅的一句话,这位古代政治家的至理名言虽然历经1700多年,但它的哲理光芒永存。是啊,“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看看社会中那些犯罪分子哪个不是从“小恶”开始一步一步走向犯罪道路的呢?就如一只小白蚁在船板上咬一个小洞是很不起眼的,但如果任其发展起来,船就会沉没。我们少年儿童预防犯罪要从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做起。人们常说,家庭是我们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记得班里曾做过一次试验。老师问:如果有人欺负你,你怎么办?竟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老师接着问:为什么?那些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我庆幸,我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庆幸,爸爸妈妈从没用这样不正确的思想教育我。但是,那些同龄人的话仍让我震惊。大人们是怎样言传身教的啊!难怪因早恋而怀孕的少年犯刘美娜对着她的父亲大声指责道:“你成天在家看那些三级片,你有什么资格管我!”家庭教育的影响,难道还不足以引以为戒吗?再看看社会上的种种现象吧。有的执法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的企业家为谋取暴利将法抛于脑后,违法生产经营,大肆造假售假,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的人为不劳而获,怨恨报复,把法置之度外,杀人放火、抢劫、横行霸市等等,虽然,这些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这些行为却对社会、对孩子们遗害无穷。试想,假若人人都自以为是,轻视法律,那么那些由于缺少知识而心灵受污染的孩子们又怎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呢?邓小平爷爷曾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确,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是一个极其复杂而特殊的团体,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那么依法治国就将永远是一句空话!我们多么希望家庭、社会、和学校为我们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目前,有迹象表明,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犯罪。去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这是一个多么令人痛心的数椐!有许多案子让人触目惊心。杀人犯赵某仅12周岁,因向一女童索要一包方便面遭拒绝,竟将她拖至水中溺死。一初中生杨某,只因与一同学几句不和,竟一气之下将该同学用刀捅死。事后,他竟还无知的说“是他先说我的,难道我错了吗?”同学们,由此可见,自私与无知是多么可怕,对法的无知又更是多么可怕啊!无数事实说明,少年儿童自身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观念起着决定作用。法无处不在,但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要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现在认真学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懂法的人;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借助法律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尚的尊严!因为,我们知道,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的社会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所以,将“法”根植于我们的内心,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十年、二十年、五十年、甚至百年之后,仍可以挺起胸膛,自豪地说:“看,我们做到了!我们做到了‘法在我心中’!我们无愧于自己,无愧于国家,无愧于这个时代!”
第3个回答  2010-09-25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99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郑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尤溪县新阳镇某村)以尤溪县第二中学学生陈某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被告人郑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尤溪县新阳镇某村)要殴打陈某某。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把陈某某叫到尤溪县第二中学附近的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陈某某施以殴打。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陈某某请被告人郑甲、郑乙吃饭了结此事。陈某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过三天给被告人郑甲、郑乙100元人民币。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带到尤溪县第二中学附近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向陈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陈天涟许诺给的100元钱,拿走陈某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被告人郑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陈天涟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被告人郑乙还威胁陈某某:“以后嘴巴封密。”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用所索要的5元购买两包“富健”牌香烟。10月5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叫到该校实验楼背后空地处,向陈某某索要前次答应给钱的余额部分。当陈某某说没钱时,被告人郑甲、郑乙各朝陈天涟的脸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郑乙还逼使陈某某在5分钟内去借20元钱,送到本县新阳镇街道“三九”游戏机店,当晚8时许,陈某某到指定地点时,正好遇见同校学生郑某某,便把事情经过告诉郑某某。此时 ,已在指定地点等候的被告人郑甲、郑乙听到陈与郑的谈话,被告人郑甲、郑乙便对陈某某施以拳打脚踢,被告人郑乙还用烟头烫陈某某的脖子,并叫陈某某次日要给30元。10月6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在教学楼的楼梯口,被告人郑甲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因惧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钱交给被告人郑甲。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将所索取得30元人民币均分。后郑甲和郑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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