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下达前,被告有新证据需举证,如何申请证人证物到庭,及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判决吗?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

首先,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其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要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拒不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及罚款。也就是说新的民事诉讼法并未限定当事人超过举证期就不能再进行举证,只是要有正当理由。

第三,关于何为正当理由。我认为要综合证据的产生时间、证据的调集难度、是否属于反驳证据等来综合判断。如果是举证期限后新产生的证据,因为证据只能在产生后提供,所以这种情况无疑是可以在举证期满后提交的。如果证据在举证期限期间难以调集,客观上需要在举证期限后才能调集到的,那么我认为也属于正当理由。如果新提交的证据属于反驳对方提交的证据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现在实行的民事诉讼法采取了实体优先的原则,只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逾期举证法律也是允许的,但对于逾期提供证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逾期提供的证据。但是关系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当视情形给予逾期举证方训诫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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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8
案件审理是有举证期限的,超过期限提交的证据,必须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法院也觉得确有必要才可以作为证据进行质证,质证后才有可能被采信。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期限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期届满前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法庭许可后,举证期顺延。

举证期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在一审案件,最初通知当事人时会发出书面的举证通知,其上载明举证期限。
另一种是未书面通知的,默认举证期限是到庭审结束时截止。

也就是说,举证期,最长在法庭宣布闭庭(不是休庭)时即截止。此后提交的证据就属于超期提交,很可能就不被接受。这是民诉法和证据规则上明确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拖拖拉拉,源源不断的提交证据,拖延时间,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判决。而法院审理案件是有“审限”这一规定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26
您好,法院规定举证期为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十日,开庭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您所述,该次庭审是否已经开庭?如未开庭则需要根据法院判断是否该份证据有延期必要,如已开庭建议以新证据提出二审审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0-09
你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
首先,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其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要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拒不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及罚款。也就是说新的民事诉讼法并未限定当事人超过举证期就不能再进行举证,只是要有正当理由。
第三,关于何为正当理由。我认为要综合证据的产生时间、证据的调集难度、是否属于反驳证据等来综合判断。如果是举证期限后新产生的证据,因为证据只能在产生后提供,所以这种情况无疑是可以在举证期满后提交的。如果证据在举证期限期间难以调集,客观上需要在举证期限后才能调集到的,那么我认为也属于正当理由。如果新提交的证据属于反驳对方提交的证据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现在实行的民事诉讼法采取了实体优先的原则,只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逾期举证法律也是允许的,但对于逾期提供证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逾期提供的证据。但是关系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当视情形给予逾期举证方训诫或者罚款。
望采纳祝你好运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2-03-26
你好,被告提供的新证据应当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间内递交,案件即将判决,法院一般不会准许,审判都是有案件的审限,申请延期开庭有法律规定的。宣判传票如果已经收到,法院不会改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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