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了媳妇有赡养公婆的责任吗

如题所述

丈夫死后媳妇没有义务赡养公婆,法律规定只有老人的直系亲属如亲生子女才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儿媳与公婆并不具有血缘关系,儿媳只在丈夫活着的时候有协助丈夫赡养公婆的义务。丈夫死后媳妇可以不赡养公婆。
一、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婚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婚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赠养义务。儿媳对公婆,女婚对岳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遗产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婚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赔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在极特殊情形下,儿媳对公婆,女婚对岳父母,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二、养人尽赠养义务的表现
(一)做到经济上供养老人。赠养人对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多而无力维持正常生活的老人,应当提供足够的金钱资助和粮油、燃料等实物帮助,保证老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家庭的正常生活标准。
(二)生活上照料老人。养人要照顾和料理好老人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对高龄、残疾和患病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凡是老人生活中需要别人帮助和扶持的,赔养人都应当尽心尽力去做。
(三)精神上慰藉老人。赔养人要从精神上关心和安慰老人,使老人的心理要求得到基本满足,确保老人的身心健康。尤其对患病和丧偶老人,家庭成员要给予更多的精神安慰,帮助其摆脱痛苦,安度晚年。
(四)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在老人由于年老体衰,出现行动不便听(视)力障碍等逐渐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会产生一些不同于常人的特殊需要赠养人应尽力予以照顾和满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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