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犯的刑事案件法院为什么发函到当地司法所调查呢?

如题所述

  对有可能判处缓刑的,法院会向被告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委托调查函,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家庭状况、悔罪表现、矫正条件等。具体办法由各省司法厅的矫正办负责制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福建省《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被告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七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应立即指定司法所实施社会调查。
  第八条 司法所接到指定调查任务后,应立即成立审前社会调查小组。审前社会调查小组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司法助理员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协管员协助,必要时会同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干警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家庭状况、悔罪表现、矫正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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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05
对于适用缓刑的案件,审判法院需要发函到当地司法所,对被告人进行社会关系调查,比如:邻里关系;村(居委会)意见;家庭关系等。司法所将对所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缓刑期间是否愿意接受该犯进行监管教育(书面语叫:“社区矫正”)的意见。审判法院在受到当地司法所的意见后,再作出判决。一般法院会采纳当地司法所的调查意见的。
第2个回答  2014-06-05
案发地是有管辖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3-20

对有可能判处缓刑的,法院会向被告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委托调查函,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家庭状况、悔罪表现、矫正条件等。具体办法由各省司法厅的矫正办负责制定。

《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被告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应立即指定司法所实施社会调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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