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领,以青岛市为例。
《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需要变更发卡银行的,应按规定注销原卡。学生儿童已申领不带照片的社会保障卡后,需换领印制本人照片信息的社会保障卡时,由原发卡银行负责换发。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申领新卡和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急需用卡的,可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受理临时卡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发放临时卡。临时卡只开通社会保障应用的部分功能,须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扩展资料:
《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建立社会保障卡即时发卡机制。对异地转诊人员、长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通过社会保障卡领取待遇等应急使用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符合制卡条件的,合作银行应即时制作、发放和激活社会保障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联网结算。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卡坚持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逐步实现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和申请相关待遇中的应用。鼓励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加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