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答
必须要去,如果不去的话,会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会遭受严惩。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1、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3、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逃兵役案例
2018年9月征集入伍的兰溪青年蒋某圣以各种理由拒服兵役,被所在部队退回。为此,市征兵办发布《关于对蒋某圣拒服兵役的处罚通报》,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蒋某圣,男,大学新生,2000年1月出生,马涧镇大丘田人,今年9月1日被兰溪市征兵办批准入伍。该青年到部队后,思想波动较大,无法适应部队生活习惯,坚决要求返回,并以不满足要求就采取过激行为相威胁。
得知这一情况后,所在部队、兰溪市人武部、马涧镇武装部和亲朋好友苦口婆心地教育劝导,但他仍旧态度坚决,拒服兵役。最终,所在部队依法依规作出了退兵处理,并于11月16日将其退回原籍。
为严明法纪,维护兵役法规的严肃性,让适龄青年树立依法服役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六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经报请兰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征兵办向蒋某圣开出“罚单”:
一、两年内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招聘录用和就业手续;
二、公安机关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为“拒服兵役”;
三、民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兵役相关业务;
四、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业务;
五、处以伍万元经济处罚;
六、将处罚决定通告各乡镇(街道)、机关和社会团体,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当兵非儿戏,公民当尽责。
因为一时任性,蒋某圣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当兵服役不是个人小事,这不仅是公民权利,更是应尽义务。将‘罚单’公之于众,也是想让后来者引以为戒,提高青年一代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市征兵办相关负责人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如果不去的话,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兵役法》第十一章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1、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3、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措施中,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可谓警示教育作用深刻。因为,在个人户籍上标注“拒服兵役”意味着公开他的“黑历史”,让这段当逃兵的不光彩历史永远钉在人生履历中。
对于违反兵役法的个人在工作、福利等方面给予处罚,教育、出入境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目的不仅是对个人形成警示作用,也在于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教育全社会适龄青年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守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如果不去的话,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兵役法》第十一章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逃兵役案例:
95后小伙拒服兵役被罚款11万 数年内禁止出国升学贷款。贵州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对李宇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公告:
李宇,男,1995年6月出生,山西省寿阳县滨河管委会青年,共青团员,2015年9月自愿报名参军到部队服役。但在服役期间,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拒不参加正常的训练和操课,以种种理由逃避服兵役。
县人武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先后多次前往李宇所在部队耐心谈话、教育引导做工作,但该青年拒绝思想教育,拒绝继续留队服现役,态度极其消极,并以绝食等极端行为相要挟,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至被部队按思想退兵做出处理。
李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经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经县征兵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给予李宇以下处罚:
1、按照2015年城镇户口义务兵优待金(57346元)两倍的标准(114692元)给予经济处罚,由寿阳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在的滨河管委会执行。罚款上交县财政,列支民政优抚安置款项。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全县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招聘和录用。
3、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4、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
5、三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6、三年内银行系统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等。
7、三年内全县所有私营企业和全体单位不招聘录用此人。
8、开除李宇团籍。
9、将李宇列入《寿阳县2015年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
今后凡出现思想退兵,均按照此决定执行。
寿阳县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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