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小学毕业了!想转到市里上初中需要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各个省市的转学具体手续有所不同。以广东省为例,学生家长需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并经过转入转出学校及对应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同意转学的中小学生,应尽快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手续。但是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为: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经审核同意转学的中小学生,应尽快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家长持已办理审核手续的转学申请表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学校将转学申请表扫描后上传到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二)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三)转出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四)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六)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电子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七)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个人学籍档案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转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提出具体条件,制定实施意见。

扩展资料

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评价、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等);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受处分)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八)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纸质档案。

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以及移交转学学生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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