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了即征即退是否享受财税2016 12号文件优惠?

如题所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指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指出: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上述两个政策的描述,这是两个不同行业的企业税收优惠,个人认为需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政策的条件就才能申请,但是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款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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