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反悔,劳动者如何维权?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同意录用,且发放了录用通知书之后反悔,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劳动者可以维权,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招聘面试,通过考核与审查之后,对于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求职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一般会发放录用通知书,向员工告知录用决定以及报到时间、薪酬福利待遇等事项。需要强调的是,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发出便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谓“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用人单位发放录用通知书之后反悔,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劳动者如何维权?

不少企业发放录用通知书之后,会因为某些原因改变决定,不再录用求职者。此时,由于录用对象往往在收到通知书之后会向原单位辞职,放弃原单位的工作岗位、工龄,甚至年终奖等,企业反悔后极易与企业产生争议。想要维权,首先应该明确此类纠纷的性质、维权途径和预防措施。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发放录用通知书之后,劳动者还未入职,也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保障相关法律规定调整、约束。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该按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用人单位做出录用承诺后反悔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中,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建立劳动关系。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此类纠纷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申请劳动仲裁。

目前,法律并未对用人单位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的金额与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参照用人单位承诺的待遇标准、求职者的基本情况、再就业能力、机会成本损失等因素综合考量,酌情确定求职者的损失,赔偿的标准通常相当于求职者入职后1到3个月的工资。如果求职者存在伤残、怀孕等特殊情况,法院会在赔偿金额上给予一定的照顾,以保障公平。

作为劳动者,求职时应该注意保留用人单位发放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尚未明确说明录用条件、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询问。如果用人单位采用口头方式表达录用意向或录用通知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通知的,可以及时联系用人单位,以询问入职细节等正当合理的理由,确定用人单位的录用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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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8-04
当初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也给出了自己承诺,但是出现了反悔的情况肯定是损害到了自己的权益,所以应该去劳动给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去告用人单位。
第2个回答  2021-08-04
可以去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掌握证据直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21-08-04
看情况,你觉得对未成年人的这种建议,就应该去相关的劳动局去进行维权,也应该把自己的事情告诉对方,这样才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4个回答  2021-08-04
劳动者这个时候是可以收集证据,然后也可以拍下照片,这个时候是可以去劳动局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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