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癌妇女救助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组织免费检查试点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2009年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通过全国妇联、卫生部共同努力,广大农村妇女踊跃参与,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试点项目圆满完成第一轮任务、进入第二轮。截至2013年年底,累计共有3238万农村妇女接受了宫颈癌免费检查,477万农村妇女接受了乳腺癌免费检查。

2.设立两癌救助专项基金

为解决贫困患病农村妇女救治困难,全国妇联设立了“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财政部每年从中央彩票公益金中拨付5000万元,对患病贫困农村妇女进行救治,目前累计为20715名患病妇女每人发放了1万元救助金。项目的实施顺应了广大妇女的迫切需求,有效提高了妇女的健康水平,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赢得了广大农村妇女的衷心拥护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成为服务妇女民生、促进妇女健康的民心工程。

法律依据:《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救助对象为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项目实施和宣传工作中,应当标明“彩票公益金—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以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益。

第五条 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组成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

(二)组织签订执行协议,并按照协议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三)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并建立项目管理电子数据库和档案。

(四)负责组织项目培训。

(五)负责项目的总结评估。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救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拟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

第十三条 获得救助资金的“两癌”患病妇女,应当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

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复印件由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县妇联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救助申请和项目实施档案。

第十五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建立完整的资金审批、项目管理档案,随时抽查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县工作档案,随机对受益人进行抽查访问,适时对项目实施地区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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