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服务费和总包管理费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总承包管理费定义: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的费用,管理费用的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单位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管理费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总包自己找的分包)和“总包服务费”(甲方指定的分包)两种形式。 

分包管理费定义:施工总承包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主体工程,并且领建设单位同学)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承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总包服务费或者配合费定义:指总承包单位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俗称的甲指分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管理费用。一般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2~3%计算,具体有双方协议确定。

“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由于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原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承包者与被承包的企业间所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承包经营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也可根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由原有企业直接与承包者(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第三方企业均可)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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