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工龄还有2年退休,单位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这样来维权呢?

如题所述

我去年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因为企业整体效益都不是很好,企业所属好多个公司全是处在停工情况,那时候企业决定对这种停工的公司推行裁人。因此企业专业举办了好几次大会,确认了有关的裁员方案,普遍征询裁人企业职工的意见和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建议,争得能够得到本地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与理解。但裁人的整体原则,果断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为拥有这一个基本条件,全部裁人工作就就比较顺利了。

裁人并不是不能,要解除劳动关系都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公司与员工的权力,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通知函员工,还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那里有两回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其实就是依规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没问题的,是用人的单位的权力,可是依规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是用人单位法律义务,回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属于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要进行经济赔偿的。

不论是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是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全是协商处理,协商处理如今也成为大部分用人公司处理劳务纠纷的重要方式,自然商议的前提条件是以劳动法为载体,以有关的法律条款做为准则,商议并不等于应以危害职工的权益为原则,反而是可以确保依规履行,照章实行。

从你这个案例之中,你就已经在用人公司上班了28年,并且仅有2年就需要离休,属于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范围,即便用人公司运营在艰难,你都属于保存的目标,而非归属于裁人对象。即然用人公司给出了商议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说就需要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用人公司明确提出与你商议解除劳动关系,自身这一方式就是不正确的一部分,就需要为自己的问题付钱,即便商议,只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这也是并没有妥协要求的,不然达成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便是毫无意义的协议书。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方法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理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付款二倍的赔偿费,就是这个商议的前提,既不犯法并不是坐地起价,因此用人公司给与经济补偿标准化的二倍的赔付这是必备的标准。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假如基本工资小于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标准化的三倍的,这并没有赔偿十二个月上限规定,依照大道理就需要依照28个月标准化的二倍进行赔付,其实就是56个月的基本工资。

由于目前实施的劳动法要在2008年1月1日才实施的,到现在为止才13年。工作合同生效往后的13年,依照13个月标准的的二倍赔付这也是完全没问题的,剩下的15个月,就需要依照劳动法实施以前的要求办理。依照原有要求,最大限制是赔偿12个月,假如归属于经济赔偿也只能是依照最高12个月标准化的2倍进行赔付,也就是说你28年工作年限,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执行以前的要求测算,加在一起最大只有获得2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假如是赔付可以获得24个月补偿标准的二倍的经济赔偿,同时也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到。

总的来说,28年工作年限,也有2年就将要退休,用人公司明确提出商议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你归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假如用人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必须按照劳动法所规定的赔偿开展经济赔偿,这其实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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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14
可以找劳动单位仲裁,也可以找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第2个回答  2022-09-14
应该保存好单位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直接去当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就可以维权了。
第3个回答  2022-09-14
可以要求公司给你经济补偿,然后也可以向劳动大队投诉,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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