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还是合同无效呢?笔者认为,第三人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欺诈的,除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视同其自己对于相对人的欺诈,从而构成欺诈)以外,一般不影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比如,依《担保法解释》第40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该保证合同有效,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合同无效,即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总而言之,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受欺诈或者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该法律行为有效。一旦请求撤销之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对于受欺诈或者胁迫方而言,就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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