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认定范围

如题所述

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视器视力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²以上

3、甲状腺挫裂伤

4、咽喉软骨骨折

5、喉或者气管损伤

6、舌骨骨折

7、膈神经损伤

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胸部损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2、肋骨骨折2处以上

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7、胸壁穿透创

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腹部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4、胰腺挫伤

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6、肝功能损害(轻度)

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9、腹壁穿透创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

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5、阴道撕裂伤

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7、龟头部分缺损

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11、一侧输精管破裂

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13、轻度排尿障碍

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7、骨骺分离

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体表

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50.0cm²以上

4、皮肤缺损6.0cm²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2、呼吸道烧伤

3、挤压综合征(I级)

4、电击伤(Ⅰ°)

5、溺水(轻度)

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2-20

轻伤鉴定标准

第2个回答  2021-01-13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3个回答  2021-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颁布试行,共计六章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轻伤认定范围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证据齐全后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经法院审判。一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进入诉讼程序,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案件就不能私了。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
三、目前你最好的方法就是和受害人协商,以达成经济赔偿,让他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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