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违规办理户口谁的责任

找人违规办理户口谁的责任

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拓展资料】
在博城的西面。天府新区16号博物馆教育入门证申请窗口民警发现一名男子涉嫌使用伪造的假学历证和假无房证等材料,针对某代办人大专学历登记事宜,民警立即进行现场清查。警方介绍,该蔡某男子自称受叶某和李某的委托,帮助他人把门,并表示叶莉两人守候在16号大厅外。

警方立即将叶、李封锁,并将此案移送天府新区兴龙分局处理。调查之后,这个没有成都买房资格的四川大盈县人魏,为了在成都买房子,她发现魏在成都的同学一些,微信4万元转让给对方帮助处理家庭事务。

魏于是找到了叶莉,叶莉和陈帮魏伪造了川北医学院的证书。8月31日,叶等人到成都金牛区信汉路找你xx,通过电脑技术,“PS”做了一张xx“无房产证”。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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