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结婚女方需要什么材料

如题所述

如果女方是部队军人,结婚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登记申请书、新娘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书等材料,并进行公安部门审批。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向当地征兵办或者军婚登记处咨询。

如果女方是部队军人,结婚需要提供一些特定的材料。具体来说,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登记申请书、新娘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书等材料,并进行公安部门审批。这些材料可以前往当地征兵办或者军婚登记处进行咨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已经参军服役,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例如,如果女方已经调到驻外使馆或者侨居国家,需要在当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处办理结婚手续并经过公证,以便将结婚登记申请书送回国内进行审批。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当了解当地的规定和程序。

如果女方已经离休或者退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如果女方已经离休或者退伍,应当依据当地政策和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一般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等。具体的要求可以向当地征兵办或者军婚登记处进行咨询,并进行相关手续审批。

对于部队军人女方而言,结婚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登记申请书、新娘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书等材料,并进行公安部门审批。在具体操作时应当了解当地的规定和程序,并遵守相关要求。如果女方已经离休或者退伍,应当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并进行相关手续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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